华电重工: 华电重工: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3-06-28 17:56:32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 2023-024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003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及持有公

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按 10%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003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

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00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6     -      2023/7/7     2023/7/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66,660,000 股为基数,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0003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6     -      2023/7/7     2023/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

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

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00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

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

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00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

     ,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9003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

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

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003 元。

 (6)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直接派发,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

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3919777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报备文件

 (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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